浙江省宣布地标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2024-01-02
浙江省人民政府宣布地方标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,,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。。
本标准划定了水泥制造企业(含自力粉磨站)、、水泥质料矿山、、散装水泥/熟料中转站、、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、监测和监视治理要求。。
水泥窑及余热使用系统颗粒物、、二氧化硫、、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划分为Ⅰ阶段10、、50、、100mg/m3,,,Ⅱ阶段10、、35、、50mg/m3。。






